欢迎光临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网站!  
Logo 电话:66286155 传真:68657560 手机:13807588156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14号雅安大厦A栋601房 邮编:570208    
首  页 | 财税资讯 | 最新税收法规 | 环球税情 | 海南税收法规 | 办税指南 | 纳税辅导 | 税收趣闻
税收筹划 | 税案报导 | 涉税理财规划 | 专家答疑 | 最新会计法规 | 涉税会计 | 德立论坛 | 人才招聘
站 内 搜 索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热点新闻
 

信息快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30 13:52:28 被阅览数: 12058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2008-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上两条同类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税总明确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电话:66286155 传真:65308678 手机:13807588156 E-mail:hk0898@sina.com.cn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14号雅安大厦A栋601房 邮编:5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