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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表口径问题
发布时间: 2008/10/10 9:38:49 被阅览数: 8390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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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从事货物生产销售跨省的总分机构,增值税在各总、分机构的所在地缴纳。总公司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时,请问对于“总机构情况”栏和“分支机构情况”栏的“收入总额”的填表口径分别是怎样的?其“分支机构情况”栏对应的“收入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之间或者各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总机构情况”栏对应的“收入总额”是填写“分支机构情况”栏的各“收入总额”的合计数,还是填写总机构(是否包括分支机构?)发生的收入总额(是否剔除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经营收入?)?

  回复内容:总分机构合并报表后的“收入总额”的填表口径可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机构间收入支出相抵,于应纳税额没有影响。

  另:由于总分结构按分配比例分别就地纳税是今年的新政策,相对较复杂,建议你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便一对一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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