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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支出列支问题
发布时间: 2008/9/24 9:18:27 被阅览数: 11363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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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如何理解上述扣除标准?请根据我提出的两个具体实例给以解答。

  例1: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28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元?

  例2: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2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多少元?

  答复:例1、首先调增:28×40%=11.2万元,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3000×5‰=1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28×60%=16.8万元,还应调增16.8-15=1.8万元,共应调增:11.2+1.8=13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5万元。

  例2、首先调增:2×40%=0.8万元,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500×5‰=2.5万元,业务招待费的60%:2×60%=1.2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2万元。

兰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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