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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入股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08/9/23 16:27:11 被阅览数: 8135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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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公司以土地入股房地产公司,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我要否交土增税? 1、我公司以土地评估作价作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2、评估价高于原来土地取得成本 3、我的这家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但目前房产项目尚未开工(前期筹备开工阶段)问题:我公司土地投资行为要不要就评估增值部分交土增税?什么时候交? “土增税条例”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我认为我们没有“转让”,也没有“取得收入”,我公司认为不应该交税。是否正确?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你公司以土地入股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税后证”,必须完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大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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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土地投资入股土地增值税问题
  • 利用土地投资入股的缴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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