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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2008/9/23 16:08:21 被阅览数: 11013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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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原税法规定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而新税法规定是“三免三减半”,那么老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复:1.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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