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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充气艇(长仅3.3米)是否交消费税
发布时间: 2008/9/23 15:42:29 被阅览数: 10914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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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我司从事进出口业务,07年从浙江省购入充气艇(长仅3.3米)用于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文调整新增消费税目的规定: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是否可以理解为小于8米的游艇就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即我司就不用向工厂索取充气艇(长仅3.3米)的消费税发票,请税务局的专家们给予确认为盼!不甚感激!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是否可以理解为小于8米的游艇就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即我司就不用向工厂索取充气艇(长仅3.3米)的消费税发票,请税务局的专家们给予确认为盼!不甚感激!

  答复: 根据你公司的描述,小于8米的充气艇不在财税[2006]33号文件对于游艇税目征收范围的注释之内。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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