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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08/9/23 15:37:17 被阅览数: 8126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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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烟草系统中,销售与采购由总公司统一办理,总公司与下属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在内部进行原材料调出时是否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发票。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行为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是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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