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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的发票开票方声明作废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08/9/23 15:36:24 被阅览数: 8038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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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描述:您好:我单位上月已认证并作了账务处理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本月对方单位称此发票已作废,可重新给我单位开具,请问我单位应做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到税局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已抵扣的发票是否需要交还对方单位还是本单位保存?多谢!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不用退回,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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