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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业务征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08/9/23 15:34:22 被阅览数: 7867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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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我方的收入是收取劳务人员管理费,对方要求我方开具包括劳务管理费,劳务人员工资及统筹等在内的全额发票,想咨询一下,如果这样开票的话,我方应如何交税?

  答:您所描述的“劳务派遣业务”,应属于劳动力输出业务,提供人力劳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劳务管理费收入不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应缴纳营业税,具体情况向地税部门进行详细咨询。另外,贵单位取得的劳务管理费收入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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