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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进项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08/9/23 15:32:23 被阅览数: 1966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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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为家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公司进行注销。公司有价值150多万元的库存家具尚未销售,但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留抵税额。请问我公司在注销时,这些库存家具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回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理注销时,期末存货对应的进项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还有未抵扣的进项税,税务机关也不予退税。因此,你公司在注销时,库存产品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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