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网站!  
Logo 电话:66286155 传真:68657560 手机:13807588156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14号雅安大厦A栋601房 邮编:570208    
首  页 | 财税资讯 | 最新税收法规 | 环球税情 | 海南税收法规 | 办税指南 | 纳税辅导 | 税收趣闻
税收筹划 | 税案报导 | 涉税理财规划 | 专家答疑 | 最新会计法规 | 涉税会计 | 德立论坛 | 人才招聘
站 内 搜 索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热点新闻
 

信息快递

 
外资企业佣金涉及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 2008/9/23 15:31:56 被阅览数: 1815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我公司是外资公司,发生一笔进项税(已超过90天)100万,已认证,但漏申报,且税局已退40万,请问税局会不会因为我们漏申报,以后再追回这些已退税金,或者说我们该如何操作,可以将风险降低最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明确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是按规定认证且申报,二者缺一不可。

 


上两条同类新闻:
  • 当月取得增值税负数发票是否需认证
  • 以物抵债方式下的债务重组行为应缴增值税

  •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电话:66286155 传真:65308678 手机:13807588156 E-mail:hk0898@sina.com.cn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14号雅安大厦A栋601房 邮编:5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