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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流转税改革切忌双重征税
发布时间: 2008/4/17 17:35:37 被阅览数: 7907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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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从流转税到所得税的大变革,这是形式上的大变化,围绕着这一变化的核心,则是税收法治原则的确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字,我国税收收入近年来节节攀升:去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10.9%,同比增长0.9个百分点,同时上半年财政税收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比前年同期增收 3600多亿元,税收增速22.3%,比经济增速高出1倍。而事实上,不仅是去年,过去五年我国税收步入快速增长期,年均递增17.7%,远高于GDP的年递增速度。

   税收收入节节攀升,固然有经济发展与征税手段改进的功劳,但也与税收负担较重不无关联。《福布斯》公布的年度税收痛苦指数可以作为参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东北经济区进行的试点中,税收制度变革虽然从流转税以及抵扣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却出现了值得警惕的双重征税倾向。流转税尚未停止,所得税业已开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同时征收,使本已不轻的税赋雪上加霜。

  这在房地产领域表现得十分明显,从个人消费者而言中国房地产三级市场上的税收很重:从30%到60%税率为四级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的契税;税率为5%的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税率为营业税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3%的教育费附加税;税率为0.5‰的印花税。如果今后征收物业税,则是流转与保有环节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造成了税负过重,对企业形成负面激励,与我国鼓励个人创业的精神背道而驰。如个人独资企业依据《私营企业法》,应按规定照章纳税;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从企业分得的收益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个体工商户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2000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问题“语焉不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个人独资企业一方面在企业层次要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有投资收益的个人(这里指企业主),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最高边际税率计算,企业主最多可能承担56.45%的税率(33%+(1-33%)35%)。笔者所在九江市国税局,见过不少为税负所苦创业难成的案例。

  税收法定原则最早体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中。英国的屡次革命,从1215年贵族抵抗约翰王,到1642年开始的议会与查理一世的内战,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从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一个财产权越来越受到法律保护的过程,也是国王任意征税权逐渐丧失的过程。

  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财政来源的保障,也是国家与民众之间契约关系的一种体现和保障。税收不应成为圈钱的借口,而应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让渡纽带:国家在征税后,应该提供社会所必要的秩序与安全、公平的环境,形成对企业与个人创造财富的正面激励。增加充足的税源,也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

  税收改革是大势所趋,无论何种改革,如果背离了税收法治原则这一核心,不过是皮毛之变,无法触及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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