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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税收优惠政策细化
发布时间: 2008/4/17 17:27:05 被阅览数: 7784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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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2月11日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法规,《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实施。
  据了解,《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收优惠的主要产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型企业、节能环保行业,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等倾斜。
  《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发生的费用金额的50%加计扣除。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但并没有明确各个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比例等关键问题。因此,税前扣除也是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条例》中,对税前扣除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看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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