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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严禁“一刀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08/4/17 16:13:17 被阅览数: 8224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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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税务总局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六种情况才能适用核定征收的做法。

  该办法规定了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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