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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4/14 15:58:29 被阅览数: 8281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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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函〔2008〕16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
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间题的通知 财税[200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为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 帮扶中心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 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 管理,专项月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上两条同类新闻: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装卸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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