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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4/7 22:06:27 被阅览数: 8090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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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函〔2008〕89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继续保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审批权限,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第一条第(五)、(七)项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的核准,由各直属
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准。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划分直属局和主管分局的核准权限。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三、杜会公益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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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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