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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4/7 21:55:04 被阅览数: 8048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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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08]6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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