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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的受理
发布时间: 2007/12/28 11:41:33 被阅览数: 11769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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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复议的受理 】

  (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

  (四)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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