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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期缴纳
发布时间: 2007/12/28 11:13:13 被阅览数: 11290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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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延期缴纳 】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上两条同类新闻:
  •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 二、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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