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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和施工地都要求当地缴税 建筑企业财务:我们到底该如何缴?
发布时间: 2007/12/8 11:27:05 被阅览数: 8787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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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和施工地都要求当地缴税 建筑企业财务:我们到底该如何缴?

       中国税务报   我在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科任职。我所在的企业是江苏省建筑业的龙头企业,荣列2006年中国500强。多年来,我们企业南征北战,施工的足迹遍布26个省、区、市。但是,在近几年中,我们企业在税收上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麻烦。

  按照规定,我们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应该在注册地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当我们的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进行建筑施工时,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在他们那里缴税,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更是这样。

  如果说把税缴给税务机关就是缴给国家,那么对企业来说,不管在哪里缴税应该都是一样的。可事实上,我们发现各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并不一致。在征收方式上,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不管我们账簿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准确,一律要按核定方式征收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核定标准上,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五花八门。企业所得税核定税率在1%~3.3%之间,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在0.5%~1%之间。

  关于核定征税,我们查阅了税法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说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了核定征收方式的六种情形: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只适用于那些账簿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的企业。可我们企业是一个正规的建筑企业,一直守法经营、按章纳税。1998年公司纳税2045.62万元,到2005年纳税总额已达1.4亿多元。公司财务部门拥有多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已经赢得了注册地财政、税务机关的信任。2003年4月,我们公司还被当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为首批A级依法诚信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一个账簿健全、核算准确、财务制度健全的A级依法诚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不太合适。

  还有,一些施工地税务机关对我们建筑企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建筑行业实际状况。我们在发展中深深地认识到,建筑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规范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坚持依法、足额、按期纳税。然而,建筑企业也有它的特殊性,施工期长、资金周转期长,有的工程需要跨年度才能竣工核算。由于施工过程中有不确定的因素,原来预计该项目盈利的可能发生亏损,就是接的每个工程也不可能全部盈利。因此,施工地税务机关不管企业是否盈利,是否有利润所得,一律按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不符合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的。

  另外,施工地税务机关对我们建筑企业按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也不符合建筑行业实际状况。江苏建筑企业的职工是以能吃苦文明全国建筑行业的,我们企业的一线建筑工人一般是吃三睡五干十六(每天吃饭3个小时,睡觉5个小时,干活16个小时)。公司平时每月只预发给他们200元伙食费或生活费,其余的工资都是在年终或工程阶段性结算时进行发放。就是在上海、南京这些发达地区,工人1天的工资也就在50元左右。按照每月扣除1600元的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他们的收入是在税前扣除标准以下的,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强行预征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既不符合税法实际,也不合理、合情。

  对于一些施工地税务机关的这些税收征管行为,我们无可奈何。因为出门在外,要受当地政府的管理,要受当地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到麻烦。如果为了一点小事而得罪当地执法部门,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在从税源管理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要以人为本,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制定可操作性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也要依照法律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让我们纳税人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

  编后:收到这份稿件后,编辑与稿件的口述人和稿件整理者进行了联系,分别就稿件反映的内容进行了核实。口述人表示,他所反映的情况在建筑行业有一定的典型性。作为企业财务人员,他常年奔波于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就上述问题进行交涉,但收效甚微,一些施工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意见根本不予考虑。稿件整理者、江苏省海安县地税局税务干部严峻也证实,他们当地的很多建筑公司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当地地税部门为此每年都要应企业的要求到外地进行协调,但效果很不理想。有的税务机关甚至和当地银行一起强行封存企业银行账户,并从中划走企业税款。严峻表示,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也给企业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带来了税收征管上的混乱。(见《中国税务报》8月25日六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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