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企用过期延期纳税批复偷逃税款500万
中国税务报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共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1200万元。那么,在这笔巨额偷税款的背后,企业究竟做了哪些“文章”?
批复过期仍使用
今年6月,按照检查计划,由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第七检查中队对这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实施检查。
检查开始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合同、发票等资料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该公司房地产开发工程情况复杂,销售量很大,而账面收入与应缴税款金额不配比,存在账面收入未按规定计提、申报缴纳税款的问题。稽查人员很奇怪,如此明目张胆地少缴税款,该公司哪来的这么大的胆子?
稽查中队赵队长就此询问该公司财务部刘部长。刘部长说:“我们申请过延期纳税,你们税务局有批文,同意延期了。”说着,刘部长让会计出示了一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赵队长仔细查看了审批表,发现该公司于2005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缓期纳税申请,并得到批复。看到这儿,赵队长说:“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因两类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你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2004年度和2005年3月份之前的,已超过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因此,你公司必须按规定补缴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刘部长听了这番话,无奈地说:“唉!原以为只要有税务局的批文,你们税务部门检查就会网开一面。不然,我们也不敢这么做呀。”经查,该公司2004年、2005年两年间账面收入共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共计500余万元。
“长期应付款”里藏猫腻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员老吴和小李发现该公司的“长期应付款”项目发生频繁,且金额巨大。
稽查员小李向公司刘会计询问,刘会计解释说这些资金是向银行的借款。小李核查其“财务费用”,发现其借款与应发生的利息并不相符。赵队长随即带稽查中队开展银行调查,发现其“长期应付款”上的资金实际上是售房收取的按揭贷款。
对此,公司财务部刘部长辩称:“这部分资金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融资。”稽查人员将调取的售房合同与“长期应付款”
明细账一一核对,并到银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取得这部分资金的业务均按规定签订了售房合同。
在事实面前,刘会计终于说出实情。原来,该公司开发某小区的前期,资金特别紧张,向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商业贷款利息又比较高,考虑到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手续相对简单,利率又比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低得多,于是该公司组织员工及其亲属与公司签订了售房合同,在首付20%的房款后,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取得按揭贷款。公司在收到银行按揭款后,把账记为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付款。开出发票时,借:长期应付款;贷:经营收入。通过这种手段,该公司把购房按揭贷款和真正收到的售房款共计4700万元长期挂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不结转收入。
赵队长说:“根据有关规定,应对你公司‘长期应付款’
征收营业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共计490余万元。”
在核对售房合同和购房意向书时,稽查员小何、小侯还发现公司收取客户的定金在账面上无一反映,并且账面的预收房款金额小于合同上的首付款。赵队长说:“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我们先通过意向书中客户留下的电话与客户直接联系取得证据,再与账面核对。”经过紧张的调查取证,查实该企业收取定金预收款未申报纳税。赵队长拿着调查出来的数字,要求公司提供记录这笔款项的账册。见赵队长有备而来,公司刘会计不得不打开另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54本收据。经查,收据中明确记录有两年间取得的100余万元预收房款未入账,应补缴营业税税金及附加5万余元。
代收价外费用不缴税
稽查员小许、小智发现该公司账面上有代收的可视对讲集资款、天然气集资款、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价外费用100余万元。公司刘会计说:“这笔资金是我们代其他单位收的,不是我公司的收入,并且我们马上就要把这笔资金给其他单位移交过去,这笔资金不需要缴税。”赵队长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收取的这部分费用称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这笔资金必须缴税。”经查,这笔费用应缴纳营业税税金及附加5万余元。
由于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将此案提请郑州市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对该公司作出补税及罚款的处理,并加收滞纳金。目前,该案涉及款项正在执行中。(邱艳,李赞军,赵雅丹,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