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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递延纳税的筹划
发布时间: 2007/12/1 10:42:27 被阅览数: 7976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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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扣税法是指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固然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2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24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4.08万元(2400×100×17%)。

  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32.64万元(4.08×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月、10月分别缴纳2.72万元和4.08万元,共计6.8万元(4.08×10-34)。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2%,通货膨胀率3%,则6.8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2.72/[(1+2%)9×(1+3%)9]+4.08/[(1+2%)10×(1+3%)10]=4.2348(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但应该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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