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如何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发布时间: 2007/11/28 17:57:57 被阅览数: 1574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 
               
              
                 | 
               
               
                问:怎么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答:根据外资税法细则第七十二条,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另外请您再参考国税发(1992)109号、国税函发(1994)389号,国税发(1995)153号,国税函发(1990)505号,财税字(94)第51号,财税字(94)第82号,国税函发(1994)383号,国税函发(1997)576号,财税字(1997)121号,国税发(1997)183号,国税函(1998)77号等。具体文件内容就不详细展开了。  
                     | 
               
              
                
                    
                  上两条同类新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