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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 2007/11/28 17:40:05 被阅览数: 11786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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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 二、开业税务登记 】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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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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