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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3/26 9:31:53 被阅览数: 32114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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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和各位纳税人:

   为了持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38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为了加强对我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税收专项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组长:吴连义,副组长:吴乾德、严辉、王汉民、马建东,成员:周光彪、刘海波、蒙建华、朱声杰、吴梅、梁斌、冯学波、唐现增、高芳?、欧阳红梅、陈文。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局,马建东任办公室主任,孙赫、周光彪、刘玉、王松建任副主任,负责税收专项检查日常具体工作的开展。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稽查局牵头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归口稽查管理,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稽查局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稽查局要科学选案,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经过对自查自纠报表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挑选10%-15%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报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企业,对选定行业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的成果以及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开展查前分析,有针对性选择检查项目,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有效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二、精心部署、科学实施
   为了进一步搞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局定在2009年3月26日召开海口地区专项检查行业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发动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填报《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企业自存,两份报所属征收管理分局)。各企业要在4月14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报表及时报送给所属征收管理分局。各管理分局负责《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发放、收回工作,并将收回的报表汇总后送一份给稽查局。相关分局通知本局所辖未到会的企业到所属分局领取自查自纠报告表。各分局要做好报表发放登记工作,做到发放多少收回多少。对凡是主动自查自纠的企业,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可免于处罚。稽查局要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被查出的问题,从严处理。市局将从全局范围内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和稽查局检查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并集中进行查前培训,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各检查组认真分析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找准突破口,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保证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到位,不走过场,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检查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检查时间安排
   1、组织发动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3月26日召开海口地区专项检查行业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发放《纳税人地方税收自查报告表》,发动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企业要在4月14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报表及时报送所属征收管理分局。
   2、检查实施阶段:本次专项检查实施工作从2009年4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3、总结整改阶段:2009年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做好向省局稽查局资料报送。稽查局要在2009年4月30日前向省局稽查局报送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2009年7月1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四、注重协调配合,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为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属局各部门、各单位既要注重内部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公安、检察、法院、法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合力,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支持,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检查领导小组将代表海口局每两个月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查补税款入库、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设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稽查局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报告省局,便于省局分析发现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件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对行业税收秩序整顿、规范的目的。
   局属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能力配合,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附件:1、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2009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附件:2-8)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海口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根据省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地税实际,确定了4个检查项目:大型连锁超市、建筑安装业、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其中,企业所得税的检查,由于检查年度包括2007年和2008年两个年度,开展检查时要注意对各年度分别依据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具体检查方案如下:
   一、建筑安装业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工作要求
   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要与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
   (四)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如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4)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3)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个人所得税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重点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4.其他地方各税
   二、大型连锁超市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大型连锁超市的纳税人。大型连锁超市是指跨省连锁经营或省内跨地市连锁经营的超市。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各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2、其他各税。重点检查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等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以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为对象。根据国税发〔2006〕129号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因此,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即视为营利性组织,均属于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教育培训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申报缴纳按财税〔2004〕39号和财税〔2006〕3号文件执行),有无将教育培训收入分解到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而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二是教育培训过程中,销售给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否按混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
   2、成本费用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教育品牌使用费)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一是各项工资、津贴、奖金等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四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是否按规定纳税;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履行全员全额扣缴义务,及时足额扣缴其聘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四、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一)检查对象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以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本次针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个税种为主。
   2、其他各税种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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