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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欠的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09/3/20 10:01:49 被阅览数: 20964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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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2008年累计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全年共发生广告费460万元,其中,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210万元,因故赊欠的广告费250万元。请问,赊欠的广告费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的广告费确属本年发生,并取得了发票,依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是否支付款项,也无论是否全部支付款项,均应依上述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你公司在2008年度可在税前扣除广告费2800×15%=420(万元)。超过规定的部分460-420=4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两条同类新闻: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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