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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近期连破两起涉税案件 购买假发票也难逃处罚
发布时间: 2009/3/20 9:48:34 被阅览数: 21798 次 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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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经常在手机上收到过一些诸如“本公司有大量发票,需要请联系”的信息,也经常在各种场合收到一些人派发的“某某信息服务公司代开各种发票”之类的名片。警方提醒,这是买卖假发票的行为。
  为了打击社会面上越来越猖獗的买卖假发票行为,公安部在2009年初,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了打击涉税犯罪专项行动。近期,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七大队连续侦破了两起涉税犯罪案件——林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发票和伪造公文印章案及广西某制衣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一:假发票贩子随身携带50多枚假印章
  2009年2月初,广东省潮州市姚平县农民林某携大量假发票欲在南宁市内兜售牟利时,被南宁市巡警支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在其背包里发现几百份各类发票及50多枚不同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根据案件管辖原则,巡警支队将林某移交经侦支队七大队开展侦查。七大队民警通过对其住所搜查,缴获了其用于制作假发票的电脑和打印机,以及短信群发器等工具。面对大量的证据,林某不得不交代了出售、制造假发票的犯罪事实。
  据林某供称:其于2008年初就开始在南宁街头以发名片的方式推销从其他途径购买的假发票,但效果不佳。
  2008年底以后,林某为了获取丰厚利益,改变了推销方式,购进了电脑、打印机、短信群发器和大量手机卡,自己开展部分假发票的制作,并利用短信群发器在网络上向广西区内各地市的手机用户群发推销假发票的信息,林某还陆续伪造了50多枚不同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用于假发票的销售和制作,自此以后,其“业务量”大增。
  广西区内各地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纷纷向林某打电话联系购买假发票,自2008年底至2009年2月短短的两三个月时间,林某已非法获利高达6万余元。近日,林某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和伪造公文印章罪,已被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二: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终被抓
  2009年2月上旬,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七大队在侦办案件中,掌握了上海某单位在开出13份金额为13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走逃的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广西某制衣公司取得,该公司正持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民警经调查还发现,广西某制衣公司与上海开票单位并没有发生真实的贸易往来,广西某制衣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侦支队七大队迅速采取行动,同时传唤了该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业务员等,该公司相关人员相继供认了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事实。
  经查,广西某制衣公司于2008年初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凭购货时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少缴税款,获取非法利益,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动起了歪脑筋。正好在2008年6、7月份,一条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发到刘某的手机上,刘某利欲熏心,即与发信人联系购买发票事宜,很快达成了由刘某支付开票费向对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议。自2008年7月至案发前,刘某陆续购买了30多份以上海、江苏的多家企业名义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4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广西某制衣公司的负责人刘某和财务负责人黄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警方提醒:
  1、发票的制造、领购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必须依法使用,任何组织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和非法制造发票。我国《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证明发生贸易往来的凭证,必须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才能开具或取得。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一些企图快速“致富”的不法商家便千方百计的虚开或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对于部分为了各种不法目的购买假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税务等部门进行查处,情节轻的由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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