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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3/11 10:07:46 被阅览数: 21449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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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海南省政府下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
号)第九条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
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该文从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我省原有认定普通住宅的标准有三个(琼地税发[2005]77号文),前两个标准与上述琼府[2008]74
号文规定一致,第三个标准为: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但部分市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未能按规定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
区没能得到很好地落实。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
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
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
不考虑价格因素。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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