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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出差包干费用如何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 2009/1/23 10:00:13 被阅览数: 12196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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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销售人员实行出差费用包干制度,即出差只报长途车票,其他诸如食、宿、市内交通费等一天给予100元包干,以补助的形式发给业务员。目前采用这种方式的公司较多,一般采用列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的账务处理办法,不知税法规定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根据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对该公司出差只报长途车票,其他食、宿、市内交通实行包干制,每天补助100元。按上述规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实行包干制,在不超出规定标准内可据实税前扣除,但对住宿费应按规定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上述规定仅是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补助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的伙食费等补助标准不尽相同。账务处理时,该公司应参照当地财税部门制定的具体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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