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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 2009/1/23 8:47:42 被阅览数: 8713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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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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