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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获明确
发布时间: 2009/1/15 8:56:20 被阅览数: 8678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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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通知),就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是明确界定了合理工资薪金的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是明确界定了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是明确界定了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四是明确界定了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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