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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7 8:50:13 被阅览数: 21429 次 来源:
海南德立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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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377号 ----------------------------------------------------------------------------------------------- |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06日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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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
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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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
、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
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
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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